一、立案庭速裁组负责审理立案大厅受理的符合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条件的民、商事案件。
二、立案法官对符合小额速裁受理条件的案件,主动向原告介绍速裁的相关规定,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引导其规范填写“程序选择确认书”,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书》和其他材料一并送达原告。
三、立案法官立案后,当即将所有案件材料转送达组。
四、送达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在答辩期(15日)满后的三日内。
五、对原告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送达时主动向被告介绍速裁的相关规定,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引导其规范填写“程序选择确认书”,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书》和其他材料一并送达。开庭日期确定在答辩期(5日)满后的三日内;不同意的,按简易程序送达。
六、送达组在送达小额速裁案件时,可视案件情况,有可能当即解决的,联系速裁组承办法官同时送达、即时解决纠纷。
七、送达组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并将案件材料转速裁组。
八、速裁组建立收案台账,收案登记后,将案件交“分办单”上确定的承办法官。
九、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完成对原告的开庭送达工作。
十、审理速裁案件统一使用本院制定的庭审笔录样式。原则上经一次庭审后审结,确有必要再次进行庭审的除外。
十一、速裁法官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出现不符合小额速裁情形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十二、审理速裁案件应当庭宣判,确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
十三、速裁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由审判员当日完成制作、签发、送达工作;判决书在2日内完成制作、签发、送达工作
十四、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承办人自行送达。
十五、承办法官在结案当日完成信息登陆工作,并督促书记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纸制卷宗的装订、电子卷宗的扫描工作并在自查,3日内移交审管办评查。每月2日前将上月收结案的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庭长、主管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