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青铜峡法院以审结的一起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为例,以案释法,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其购进的“雄花鹿鞭食丸”无质量合格标记、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资质,且“特效祖传咳喘粉”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对外销售。经依法认定,赵某某销售的“特效祖传咳喘粉”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销售的“雄花鹿鞭食丸”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销售掺有“他达拉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元,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情节,并积极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金,决定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1.药品与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无质量合格证明,仍铤而走险对外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更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依法严惩,体现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他达拉非”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擅自添加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切勿相信“祖传秘方”“立竿见影”等宣传,谨防落入“伪保健”陷阱。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药品、食品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任何以“祖传”、“特效”为噱头,逃避监管、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治是最好的消费环境,让我们共同守护食品药品安全,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