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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赌博逃跑被抓获涉恶案在青铜峡市一审宣判

  

   (马秀花)524日,青铜峡法院对被告人尉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赌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系之前审理的张某等20人开设赌场、赌博、寻衅滋事案在逃同案犯。该案系青铜峡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4起涉恶案件。 

  青铜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组织、纠集胡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徐某、被告人尉某某、徐某甲等人,明确分工,组织、招引沙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等人在青铜峡市邵岗镇多次操纵经营赌场,聚众赌博,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赌博犯罪团伙。2018年5月底至6月21日,张某伙同被告人尉某某在青铜峡市邵岗镇多地以“摇单双”形式,招引不特定的人前来赌博。张某事先准备桌椅、震筛器、骰子等赌博工具,寻找赌博地点,聚众赌博,每日至少一场,每场一个半小时,参赌人数少则六七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个人单次最低押注100元,最高8000元,5人以上押注每场抽取1500元至1800元不等费用。赌场内分工明确:张某为场主,负责赌场秩序、抽头打水、为放哨、参赌、刷POS机人员、提供赌博地点人员发放工资、支付车费及好处费;被告人尉某某负责外围放哨,领取张某支付报酬1000元,参与赌博7次;胡某某在赌场为参赌人员刷POS机提现,每刷一万元张某支付报酬200元;吕某某负责放板牟利;马某某负责高价出售烟水为参赌人员服务,并联系陶某某、杜某某放哨;唐某驾车负责接送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到赌场并参与赌博;徐某负责拉运赌博工具及张某到赌场,兼外围放哨;被告人徐某甲介绍沙某等人以“赌博公司”名义参赌并接引“赌徒”进入赌场,领取张某支付车费400元;陶某某、杜某某负责在赌场外放哨;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提供自家空房分别支设赌场;郑某某驾车负责拉胡某某到赌场并领取车费。该团伙招揽沙某、马某某、欧阳某某以“赌博公司”名义坐庄对赌,“赌博公司”每场赌资不低于3万元,先后吸引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王某、朱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等二三十余人参加,其中刘某某参与赌博6次,辛某参与赌博7次。该团伙先后在玉泉营火车站一葡萄园、邵岗镇原星火小学废弃教室、邵岗镇银桥村二队顾某某家、邵岗镇甘城子村刘某甲家、邵岗镇园明寺、邵西村8组刘某乙家聚众赌博20余场次,每场赌资最低3万元、至少六七人,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 

  青铜峡法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在赌场负责外围放哨,领取报酬,被告人徐某甲介绍“赌徒”参赌,接引“赌徒”进入赌场并领取车费,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尉某某、刘某某、辛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均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对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辛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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