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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法院对一起17人充当“地下执法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刘丽娟)2019年3月29日,青铜峡法院对梁某某、吴某等17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青铜峡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3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青铜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30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梁某某、吴某、金某等17人纠集在一起,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软暴力”替人索要债务、帮人平息事端,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致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11月中旬至2018年2月初,该团伙有组织地分别在青铜峡市某粮油公司、银川某分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采用滞留及辱骂、恐吓、尾随他人,雇佣老年人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乘车轮流盯守,悬挂横幅,张贴寻人启事,喷漆、泼屎、摆花圈等手段,威逼被害人白某某父子、马某某偿还债务、在竣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017年1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金某、顾某等7人纠集在一起,替宁夏某小额贷款公司索要债务,实施非法拘禁1次1人超过40小时。 

  青铜峡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七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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