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花)4月13日下午,青铜峡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4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青铜峡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
2013年,青铜峡市瞿靖镇政府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经协商将王某某住宅予以拆除,后王某某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不满,强行进入面积较大的住宅居住,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劝解,拒不搬出,拒绝补交差价56082.7元,且无理要求镇人民政府给予9套房产,先后4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跪地举“冤”字起哄闹事,引发行人围观,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信访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经法庭审理,认定王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