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波)“法官,我们找到被告的下落了,他现在就躲在同心县租房子住,麻烦你们尽快送下判决书,让他知道我起诉他了”,当事人虎某赶到法庭激动地说。办案法官停顿了一下,对书记员说了三个字“跑一趟”。
虎某所说的这个案件经法庭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已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还有一个多星期就届满,虎某此时打听到了被告的下落。听说要跑到同心县送达案件判决书,其他同事不理解,来回两百多公里的路程,既然已发了判决公告,何必再折腾呢。办案法官这样解释:首先,法律创制公告送达的方式本就是无奈之举,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不能够滥用,因为它有很多弊端。在审判实践中,公告期满后一般都会缺席判决,根据民事案件证据盖然性规则,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毕竟被告未参与庭审,有可能掌握着关键证据却未向法庭出示。此时,在公告期满之前,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告知被告判决结果和上诉的权利,既保障被告的诉权,也利于案件更妥善的处理。其次,对于那些争议不大,证据又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告期间知道被告下落的也要积极送达。此时被告往往存在逃避心理,跟法院躲猫猫。早日面对当事人,让他认清现实,早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下一步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第三,当事人虎某虽获得了胜诉判决,但在公告期间他的心情是焦虑的,得知被告下落,急忙到法院找办案人,就是希望法院能第一时间接触被告,就像虎某满意地离开法庭时所说的“让法院的车在被告家门前停一停,让法院的人去被告家走一走,让他知道我已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会有一种获得感。”
新年伊始,青镇法庭新收案件数量急剧攀升,送达工作繁重,但法庭工作人员本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宗旨,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