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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网络平台借款购买手机案件案由的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它的目的是将案件的性质概括后进行提炼,让当事人和法官通过案由就基本知道该案的基本性质,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方向。
  一、确定案由的基础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案由相应的级别及分类也不同。
  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多个案由,带给法院的困惑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必要把握尺度,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通过以下案例来分析案由的确定及应当适用的法律。
  被告王某于2016年4月24日与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及《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申请向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杭州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某挖财公司)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借款3898元,用于在银川市灵武市案外人乙(以下简称案外人乙)为购买手机,约定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5月25日,共分为12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514元。原、被告又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被告向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借款服务支付借款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从出借人发放的本金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扣除,并经被告授权出借人将借款管理费支付给客户服务供应商即原告;若原告在某一笔款到期90天后仍未清偿的,本合同终止,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同日,被告签署《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收到商品。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被告申请的借款支付给手机销售商,并将借款管理费支付给原告。后被告违约未及时还款,原告代被告向出借人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了该笔借款,总计5966.88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3898元及利息272.1元,支付借款管理费1796.77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3898元及利息272.1元,支付借款管理费1796.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些文书涉及的案由有数十种之多,其中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全国各个地区的法院确定了如此多种类的案由,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本案中存在多个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二、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该案中涉及的主体共有四方:原告深圳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案外人挖财公司、案外人手机供应商。  

  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纠纷之法律依据:首先原、被告签订的是《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的协议及手机购买人的《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分析,《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张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也就是出借人。案件与借贷或借款的法律关系极其相似,案件也极易纳入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中。   

  定义为买卖合同之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的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的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该案中,被告向案外人乙购买手机,被告作为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被告向出借人借款,借款经由原告支付给案外人乙。虽然该买卖合同中支付手机价款的是原告,但是原告是代被告支付,它只是在履行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的职责,并不能因原告实际支付了手机价款从而成为手机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综上,《商品交付确认书》属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为案外人乙、买方为被告,原告并非该买卖合同的主体。 

  委托合同的定性依据:《授权委托书》形成于原、被告之间。内容主要概括为被告同意并授权原告及案外人某挖财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信息的披露,授权原告与借款业务相关服务的转让及借款、利息和客户服务费的收取等。由于该授权委托书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且内容主要涉及原被告双方,故原告为被委托人,被告为委托人,案外人在该委托合同中有所涉及但非主体。 

  定性为追偿权纠纷之理由:深圳某金融公司收到挖财公司的商品价款及借款管理费、利息,后因手机购买人未及时付款,金融公司又带手机购买人给挖财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而后通过诉讼要求手机购买人支付上述费用,又与担保不谋而合,法律性质上又和追偿权吻合,故法律适用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简述可知,该案例中存在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追偿权、合同等纠纷等种法律关系。在理清各个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所处的地位后,下面适用何种案由予以分析论证。 

  三、适用案由的分析及确认 

  1.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利息、支付借款管理费。该案中借贷关系形成于案外人某挖财公司平台上的注册投资人与被告之间,而原告不是该借款合同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借款管理费是由居间合同产生的,借款合同与居间合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纠纷并不能涵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故笔者认为确定该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合适。同理,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也不合适。且借款合同纠纷作为二级案由于该案且不合适,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作为该案由项下的三级案由就更不合适了。 

  2.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在该案中原告基于与案外人某挖财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追偿权纠纷可以包含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利息、借款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主张的借款管理费产生于居间合同关系,其与追偿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追偿权纠纷不能涵盖该部分诉讼请求,故将该案案由确定为追偿权纠纷不准确。 

  3.居间合同纠纷。与不宜确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的理由类似,居间合同纠纷可以涵盖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管理费的部分。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追偿权,居间合同关系不能涵盖,故笔者认为该案定居间合同纠纷不妥。 

  4.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买卖合同的主体分别为案外人乙和被告,原告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3898元、利息272.1元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管理费1796.77元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均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即不能涵盖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涵盖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故笔者认为将该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无依据。 

  5.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属于二级案由。我们民法中通常所说的合同,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中无论是居间合同关系、追偿关系、借款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均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追偿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这二者任一法律关系都不能涵盖另一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案由分别为追偿权纠纷与居间合同纠纷,它们同属合同纠纷之下,只有合同纠纷能同时将这两种法律关系涵盖在内,包含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的满足原告的诉求。第一审立案时,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或者第一级案由。将作为第三级案由的追偿权纠纷与居间合同纠纷确定为该案案由均不妥时,适用它们共同上级案由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故笔者认为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最为适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终此类案件案由确定为为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案由的确定依据是法律关系,它是确定案由的基石。对于多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于同一案件中的情形,更要全面分析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厘清案件主体在各个法律关系中所居的地位,才能更准确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孙平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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