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青铜峡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韩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高某某等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邓某某、田某,租赁装载机,雇佣装载机司机杨某、邱某某,利用夜间缺乏监管之机,在青铜峡庙山湖到高速路桥洞子附近连续盗采矿产砂石料,现场卖给前来收购的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被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继续盗采砂石料变卖,并召集刘某、董某某参与,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分工负责的犯罪团伙。2019年8月22日晚,该犯罪团伙在青铜峡市晓鸣禽业北场部东南侧盗采砂石料时,被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再次查获。韩某某等人非法盗采并卖给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国家矿产资源砂石料共计价值483667.5元。韩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所采矿区地质严重破坏,经评估,土地复垦所需费用14.7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认罪悔罪,非法采矿的部分被告人及家属自愿退缴违法所得9.4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8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共计48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达成赔偿协议,各被告人自愿赔偿非法采矿片区土地复垦费及评估费共计19.71万元,部分被告人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通过此次案件的审理,各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均受到深刻教育,充分认识到随意采沙取土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同时也为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促进矿业秩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