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忠中院在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学思践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全市基层社会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的优势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引导作用,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解决关系基层治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效防止矛盾的蔓延和激化。传承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新方式,在村镇、社区、企业、学校、宗教场所和社会团体等场所,通过选聘调解员,探索建立诉讼服务站点,建立联合调解室等方式,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实施意见》提出,要创新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高度重视欠薪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案件,对“僵尸企业”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做好防范各种风险;在社区开办法律讲堂、设置法治宣传点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解答社区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探索院校共建模式,为学校的科学有效管理提供合理化的司法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党爱国、尊法守法、正信正行,创造和顺平静的宗教氛围,促进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全市两级法院依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了服务和保障措施,增强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前瞻性、实效性,营造了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吴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