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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法院宣判一起1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依法惩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青铜峡市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傅某某、韦某某、陈某某等15人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6月,诈骗人员通过微信结识本市被害人王某某,通过聊天获得信任,后指导王某某下载“佳云创投”网赌APP,王某某在该APP上注册账户并投注,被骗200多万元。经对涉案资金追查,王某某被骗资金分多次分别转入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韦某某、罗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随即二次转入被告人杜某某、严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再通过支付宝账户充值、捆绑代收账户进入某公司特约商户支付账户。经核查,涉案第三方特约商户: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裴某某)、东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合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项某某)、烟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某)等支付账户。经核查,15名被告人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及其所捆绑实名认证的手机卡、U盾或者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虚开企业账户及捆绑U盾等全套出借或出售,供诈骗分子用于转移代收网络诈骗资金,卡内资金流转、结算达上亿元。

  本案中,1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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