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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拍摄视频直播,当事人依法被训诫

  (马海学)4月23日,青铜峡法院瞿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名当事人擅自拍摄庭审视频并发布在某直播平台,被法官予以训诫。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完毕,书记员打印庭审笔录待当事人签字间隙,原告陈某某未经法庭许可,私自拍摄法庭视频,并上传至某直播平台。法庭获悉后,联系当事人陈某某到庭接受询问。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并对陈某某严厉批评后,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已发布的视频删除。法庭考虑到原告陈某某的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删除视频,未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予以训诫。陈某某亦做出承诺:在日后的诉讼参与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私自拍摄或未经法庭许可传播庭审过程。 

  法官提示:在庭审现场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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