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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争遗产反目成仇 法官化干戈定纷止争

  (罗晓明)七兄妹为母亲去世后的埋葬及抚恤金归属问题曾反目成仇,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才使争议得以解决。近日,他们又因母亲遗留的一套价值16.9万元的住宅房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青铜峡法院民一庭法官收到案件后,走访兄妹的姨母、舅舅了解案情,并邀请他们介入纠纷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余某某与周某婚后生育7个子女。周某去世后,余某某与王某某结婚,小女儿周五女随母亲及继父生活,2008年10月王某某去世。2012年12月,在姨母、舅舅见证下,七兄妹签订约定:母亲现有的1套48平方米的住宅房、及养老保险退休金由周次子所有,与任何人无关;周次子每月必须给母亲100元零花钱,另外不包括吃药、抽烟。老人的遗产周五女绝不过问。协议签订后,周次子将母亲接回家中共同生活。期间,余某某也到其他子女家中小住。2015年11月10日余某某去世,去世前在长子家生活三个月。因母亲的埋葬及抚恤金归属问题,七兄妹发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长子负责安葬目前,并领取了母亲的丧葬费。 

  2017年4月7日,被告周次子领取了母亲房屋拆迁补偿款16.9元。为房屋补偿费问题,周长子、周长女、周次女、周三女、周四女、周五女将周次子诉至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向七兄妹指出: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余某某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原、被告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虽然七兄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周次子为母亲养老送终,母亲的房屋归周次子所有,但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周次子只履行了主要的养老义务,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独自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各原告在母亲生前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原、被告可按各自对母亲所尽赡养义务大小不等,分配遗产份额。 

  经过多次调解沟通,被告周次子最终同意从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给付原告周长子房屋拆迁补偿款2万元,给付原告周长女、周次女、周三女、周四女、周五女房屋拆迁补偿款各1万元。自此,这起继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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